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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公告

            關于印發(fā)包頭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學術委員會工作制度》、《社團建設咨詢委員會工作制度》、《社會科學普及

            發(fā)布:網站 發(fā)布日期:2015-03-26 閱讀:216916

             

            包社科發(fā)[2015]1

             

            關于印發(fā)包頭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學術委員會工作制度》、《社團建設咨詢委員會工作制度》、《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委員會制度》的通知

             

            各相關部門及單位:

            包頭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學術委員會工作制度》、《社團建設咨詢委員會工作制度》、《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委員會制度》業(yè)經包頭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五屆委員會第一次主席辦公會議通過,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包頭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

                                                                                                                                    2015325

             

             

            包頭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學術委員會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包頭市社科聯第五次代表大會精神,更好地協(xié)調和指導包頭市社科聯學術活動,決定成立包頭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委員會),作為包頭市社科聯學術咨詢機構。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包頭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由包頭市社科聯授權開展工作。

            第三條  學術委員會開展重大活動須向包頭市社科聯報告。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要秉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全體委員會議。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有關事項,決定重大事項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超過到會委員半數的票數為通過票數。

            第七條  學術委員會行文和開展活動必須使用全稱,即:包頭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學術委員會。

            第二章   學術委員會職責

            第八條  提出開展學術活動的中長期規(guī)劃、意見,發(fā)揮對市社科聯系統(tǒng)社會科學活動的學術指導與管理。

            第九條  提出年度重大學術活動的建議,為事關包頭改革發(fā)展的重大理論研究提供有力的學術支撐。

            第十條  指導包頭市社會科學資金項目、包頭市社科聯(院)研究課題的研究工作,審定年度研究課題,審議重點課題提綱,評審研究成果。

            第三章   組成人員與產生辦法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4名,委員若干名。委員任期3年,因故不能履職者,可及時予以調整,并由市社科聯提名增補。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應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具有一定的學術影響力,品行端正、政治可靠。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構成要兼顧社會科學各學科,并充分考慮委員年齡結構和所屬單位的合理搭配。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市社科聯五屆委員會委員和全市范圍內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社會影響力的專家學者組成。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包頭市社科聯秘書處推薦,市社科聯全委會批準。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出現空缺時,由包頭市社科聯提名,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增補。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科聯編輯研究部,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委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  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與包頭市社會科學資金項目、包頭市社科聯(院)研究課題評審、論證;

            2.優(yōu)先參加包頭市社科聯組織的各項學術活動;

            3.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承擔包頭市社會科學資金項目、包頭市社科聯(院)研究課題;

            4.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選聘為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政府獎評審專家;

            5.有權提出退出學術委員會。

            第十九條  委員履行以下義務:

            1.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活動,為學術委員會工作獻計獻策;

            2.維護學術委員會的名譽;

            3.嚴格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guī)定,不得向他人泄漏學術委員會討論的敏感內容。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由市社科聯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市社科聯主席辦公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包頭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社團建設咨詢委員會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包頭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第五次代表大會精神,進一步推進包頭市直屬社科類社團(以下簡稱社團)建設,提高科學管理社團的能力,引導社團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支持社團主動承接政府職能轉移,更好地推動社團開展各類學術活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包頭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社團建設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團委員會)在市社科聯領導下開展工作,負責社團管理和服務方面的咨詢、論證和對策研究。

            第三條  社團委員會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以促進社團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為宗旨,以“管理社團、服務社團、繁榮社團學術活動”為工作方針,以加強社團工作導向、健全社團建設標準、創(chuàng)新社團管理模式、給予社團高效服務為總任務。

            第二章  社團委員會的組成

            第四條  社團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市社科聯秘書處提議,經市社科聯全委會審議通過產生。

            第五條  社團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4名,委員若干名。委員任期3年,因故不能履職者,可及時予以調整,并由市社科聯提名增補。

            第六條  社團委員會委員主要從包頭市各直屬社科類社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事業(yè)單位中產生。

            第七條  社團委員會委員一般需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或副縣級以上領導職務,熟悉和熱心社團管理工作,年齡結構上要充分考慮老、中、青相結合。

            第八條  社團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社科聯學會部,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職責、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社團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圍繞社團建設與發(fā)展目標,組織指導各社團開展業(yè)務工作和學術活動;

            (二)為社團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建言獻策,提供咨詢論證服務;

            (三)參與社團標準化評估。

            第十條  社團委員會委員的權利:

            (一)參加社團委員會開展的各類活動;

            (二)對社團委員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質詢;

            (三)對社團管理和服務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四)提供專業(yè)服務,獲得報酬。

            第十一條  社團委員會委員的義務:

            (一)參加社團委員會各類活動,及時完成社團委員會交辦的任務;

            (二)深入社團開展調研,提出可行性報告或建議;

            (三)負有充分發(fā)揮自身特長,熱心幫助社團、服務社團、奉獻社團的義務。

            第四章 組織紀律

            第十二條  社團委員會應遵守國家、自治區(qū)、包頭市相關法律和法規(guī),在《包頭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章程》允許范圍內開展各項工作。

            第十三條  社團委員會委員不得以社團委員會名義從事與社團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市社科聯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市社科聯主席辦公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包頭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社會科學普及工作委員會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創(chuàng)新我市社會科學普及工作,深入推進市社科聯第五次代表大會提出的“著眼于人的素質的全面提高”總目標,探索建立社科聯與社科界雙向參與、雙向服務、雙向受益的社會科學普及(以下簡稱“社科普及”)新機制,更好地發(fā)揮社科普及工作的引領和規(guī)范作用,成立社科普及工作委員會。

            第二條  社科普及工作委員會是由具有較高理論水平、豐富的實踐經驗并具備開拓創(chuàng)新精神的社科普及工作者所組成的咨詢機構。社科普及工作委員會在市社科聯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章 任務

            第三條  社科普及工作委員會的宗旨是:發(fā)揮各行各業(yè)專家學者的學術影響力,積極建言獻策,提高社科普及工作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社科普及工作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接受市社科聯的委托,承擔以下任務:

            (一)對市社科聯起草的《包頭市社會科學普及實施辦法》提供咨詢、論證和建議;

            (二)對市社科聯中長期社科普及發(fā)展規(guī)劃、計劃的制定和重大社科普及項目、成果,提供咨詢、論證和建議;

            (三)對實施“社科普及周”、社科理論與實踐工作聯系點和理論咨詢專家隊伍工作制度、舉辦“北疆講壇•包頭講堂”、人文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建設和社科普及叢書(讀物)的編輯出版等工作提出咨詢建議;

            (四)參與社科普及活動;

            (五)承擔市社科聯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社科普及工作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3名,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由市社科聯常務副主席兼任;副主任委員由市社科聯兼職副主席、社科界知名人士擔任;委員由社科普及專家,各高校、科研單位專家,人文社科普及示范基地負責人和一線社科普及工作者擔任。

            第五條  社科普及工作委員會委員一般面向社會選聘,由市社科聯審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事業(yè)心,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

            (二)具有副高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或者本科以上學歷,在學術上有一定造詣,在社會上或行業(yè)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三)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社科普及實踐經驗,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判斷能力;

            (四)熱心社科普及公益事業(yè)。

            第六條  聘請委員主要考慮從事社科普及工作經歷,并綜合考慮委員的專業(yè)結構、年齡結構和地域結構等因素。

            第七條  委員任期3年,委員可連任。任期內,如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可中止委員資格;委員會根據需要,可增補委員;增補名額及人選由市社科聯主席辦公會決定。

            第八條  社科普及工作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社科聯學會部,負責處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委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社科普及工作委員會舉行的各項活動,了解與咨詢任務有關的文件、資料、數據、背景材料;

            (二)獨立、自由從事所承擔的咨詢課題的研究工作;

            (三)向社科普及工作委員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四)可優(yōu)先申報、承擔社科普及項目及參與市社科聯組織的講座、論壇、叢書出版等社科普及活動;

            (五)可自愿退出社科普及工作委員會。

            第十條  委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社科聯章程和職業(yè)操守;

            (二)積極參加社科普及工作委員會的各項活動;

            (三)對承擔的咨詢任務,認真負責,按時完成;

            (四)遵守保密紀律,對咨詢工作中涉及到的問題和資料,未經市社科聯同意,不得擅自對外泄露;

            (五)不得以社科普及工作委員會的名義從事商業(yè)性活動。

            第五章  委員會的工作方式

            第十一條 社科普及屬于公益性事業(yè),委員會提倡義務工作和奉獻精神,委員會為委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環(huán)境和條件。

            第十二條  委員所提出的意見建議或重要社科普及成果,由委員會辦事機構提交市社科聯,負責落實,并以一定方式展示。

            第十三條  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1-2次,由主任或副主任委員主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市社科聯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市社科聯主席辦公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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