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璐
對于《民法典》,人民群眾不僅需要理解它的法律概念,也要了解它的語言風格。法律語言有獨特的風格,熟悉它才能準確理解法律、正確運用法律。一方面,《民法典》用精準的語言形成復雜的具體規(guī)范,構建了專門的概念體系。另一方面,《民法典》承繼和發(fā)揚了我國民法語言的“親民”傳統(tǒng),在語言風格上展現出簡潔、凝練、易懂的新面貌。它語句簡明,避免使用復雜表述;它行文凝練,避免使用冗長句式;它貼近群眾,多處使用通俗語言。省略正是這種語言風格的集中體現。認識《民法典》的語言省略現象,了解省略背后的動因,有助于增強對《民法典》的理解。
還原省略成分 準確理解法條
《民法典》使用了大量的省略句。省略句是漢語的常用句型。例如:“饅頭是現做的,[ ]很好吃。”這里的“很好吃”前面就省略了主語“饅頭”。準確還原被省略的成分,是理解省略句的關鍵。例如《總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本條前后兩句的主語都是“財產代管人”。前句的主語在句首,后句省略的主語也在句首。二者處在彼此對稱的位置上,后句承接前句省略主語。這樣的安排便于記憶和聯想,方便讀者還原省略成分,準確理解法條,是十分合理的。
省略主語是《民法典》最為常見的省略現象。漢語句子的主語多在句首,位置較為固定,承前句省略主語順理成章。另一種常見的省略賓語,就略為復雜了。這主要是因為賓語的位置比較靈活,一般不在句中的固定位置。省略的賓語也未必是前句的賓語。例如《總則》第九十四條第一款:捐助人有權向捐助法人查詢捐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捐助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條句末在“答復”后省略了賓語。從上文可以看出省略的賓語是“捐助人”。而“捐助人”是前句的主語,并不在省略成分的對應位置上。盡管還原起來略為復雜,這樣的省略還是很有必要的。合理的省略可以使行文凝練,避免句子冗長,節(jié)省閱讀時間。
充分利用語境 明確法律內涵
《民法典》規(guī)定的法律關系有時比較復雜,需要用多個句子表述,其中也有省略句。例如《總則》第五十三條: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 ]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一句在句首位置省略了主語。細讀句子可以發(fā)現,第一句句首位置的主語“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并不是第二句的主語。這不符合承前省略的慣例。再次細讀第一句,發(fā)現還有一個可能的主語“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將其帶入第二句,根據意思可以判斷出,“依照繼承法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確是被省略的主語。但它語字數較多,為避免言語繁復、法條過長,是有必要省略的。還原這樣的省略成分,就需要充分利用語境,在語境中正確理解法條。這時還原省略成分,當法律關系更為復雜時,文本中還有可能出現連續(xù)省略現象。例如《總則》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 ]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第二款規(guī)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
第二款中省略了動詞“追認”的賓語。第一款中也出現了“追認”一詞。它所在的句子“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又省略了主語。從語境中可以推斷,該句省略的主語是“代理行為”。完整句應為“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將“代理行為”帶回第二款,放在“追認”后驗證,可以確認省略的賓語也是“代理行為”。第二款中省略的賓語竟然是第一款中省略的主語。由此可見,法條中出現連續(xù)省略現象時,需要讀者把握《民法典》省略句的特點,按圖索驥,多次回讀,在整個語境中尋找線索。
此外,法律背景知識、法律意識等方面的欠缺也會影響對法條的理解。人民群眾法律知識水平參差不齊,對有些省略現象的理解也不盡相同。例如《總則》第一百二十一條: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對……]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其中“進行管理”一句中未寫明管理的對象或客體,在語境中也未出現可以與“管理”搭配的賓語。法律知識不足的讀者可能一時難以準確領會其含義。
領會“的”字句 解讀法律條件
我國法律形成了特定的語言傳統(tǒng),具有鮮明的語言特征,這集中體現在“的”字句上。早在1950年《婚姻法》中,就用它來表述法律條件。例如第十七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這里的“的”就表示法律條件,后面的“準予離婚”即是法律后果。“的”字句有明顯的口語特征,使法律通俗易懂。“的”字句是《民法典》最常使用的句型,這是新時代立法工作追求親民的重要體現。在漢語中,“的”字句是一種常見的省略現象。例如省略“人”,用“賣菜的”指代“賣菜的人”。《民法典》中用“的”字句表述法律條件,省略的多是“情況”。例如《總則》第一百六十六條: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 ],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條的第一句就可以解釋為“的情況”的省略形式,可以還原為“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情況”。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字句都可以解釋為“的情況”。例如《總則》第四十八條: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 ],意外事件發(fā)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本條分號前后的兩句話結構相仿,前句中“被宣告死亡的人”與后句中“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位置相對,語義一致。最后一句又出現代詞“其”,明確指代人。因此,這里“的”更傾向于還原為“的人”,表示的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人”。
《民法典》中的“的”字句,可能是“的情況”省略形式,也可能是“的+其他”省略形式,還可能疊加其他省略現象,情況較為復雜。如《總則》第八十三條: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的[ ],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本條可以理解為“的”字后省略了“出資人”,意為“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的出資人”;也可以理解為“情況”和主語“出資人”的雙重省略,意為“出資人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的情況”。再例如《總則》第三十一條第四款:監(jiān)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 ],不免除被指定的監(jiān)護人的責任。其中“擅自變更的”可以理解為省略了“監(jiān)護人”,還原為“擅自變更的監(jiān)護人”;也可以理解為主語和“情況”的雙重省略,還原為“監(jiān)護人擅自變更的情況”;或者理解為賓語和“情況”的雙重省略,還原為“擅自變更監(jiān)護人的情況”??傮w來說,《民法典》中的“的”字句,數量較多,情況復雜,需要結合具體實踐,更為謹慎地理解。
省略不必需的語言要素,可以使語句簡明、行文流暢。這展現了《民法典》語言風格簡潔、凝練的面貌,反映出立法者對法律“親民”的追求。一方面,法律有很強的專業(yè)性特征,立法往往構建專門的語言系統(tǒng),與外部語言系統(tǒng)相區(qū)隔。用專門的法律語言體系,保障穩(wěn)定的法律規(guī)范體系。另一方面,民法規(guī)范每個人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不可分,與各行各業(yè)發(fā)展息息相關,其語言應該通俗易懂。一部《民法典》既需要“專業(yè)”“精準”,又需要“親民”“易懂”,二者缺一不可,實非易事。新時代的立法者們積極探尋法律語言專業(yè)化與通俗化之間的關系,尋找兩者間妥當的平衡,塑造了《民法典》語言風格的新面貌。?。ㄎ恼聛碓矗褐袊鐣茖W網 作者單位: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外國語學院)